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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21-08-20 15:06:33 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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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作用,提升集团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集团根据通过公开选聘程序,选择与其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合同中指定为集团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或律师团队。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合同”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是指集团与外聘律所签订的提供一年及以上法律服务的合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是指集团与法律顾问就案件代理等专项法律事务签订单次委托服务的合同。

第三条  审计法务处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制定集团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组织法律顾问的选聘、谈判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

(三)收集整理集团及各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做好与法律顾问的日常法律事务联络; 

(四)负责对外聘律师的法律服务进行评价和考核,对外聘律所的续聘、终止、更换出具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计法务处在协助法律顾问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严格遵循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诉讼管理办法、法务工作指引、法务前置审核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选聘法律顾问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由审计法务处组织纪检、办公室等部门成立法律顾问选聘小组,负责常年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

审计法务处负责法律顾问选聘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参加法律顾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5年以上,且最近5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综合业务实力强,且海外施工项目、建筑工程、政府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单项业务能力在我市排名靠前;

(三)被列入青岛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供应商名单库;

(四)符合集团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拟聘用的法律顾问律师至少具备下列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二)个人或团队的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选聘中具有优势;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并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熟悉集团的相关业务,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六)符合集团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应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拟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集团的法律服务需求等因素,按照下列步骤比选进行:

(一)公布选聘通知。决定法律顾问选聘后,集团应在官方网站公布工作通知,明确选聘项目、服务标准、应聘条件、比选程序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有应聘意向的法律顾问按照选聘通知,提报应聘材料进行报名。律师或律师团队须依托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报名,不能以个人名义参与应聘。

(三)应聘材料评比。经资格审查,由选聘小组对符合比选条件的法律顾问进行评选,必要时组织法律顾问的选聘答辩。

(四)确定聘任对象。法律顾问选聘小组根据各位应聘申请人的材料或答辩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和选聘建议,报送集团董事会审批确定拟聘的法律顾问。

审批通过后,审计法务处组织与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律师团队的姓名、人数、联系方式;

(二) 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四)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六)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如签订一年以上常年法律服务合同,需董事会审批同意。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使用

第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解答集团提出的全部法律问题,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法律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件,协助集团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二)提供与集团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为集团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审查、修改集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接受集团专项委托,担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五)协助集团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六)办理集团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各部门存在法律服务需求,应向审计法务处提出,由审计法务处统一给予答复。需要咨询法律顾问的,由审计法务处组织。

需要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会议或活动的,需求单位或部门应至少提前三天向集团审计法务处提出申请,审计法务处根据申请事由和需求部门工作情况,安排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三条  对于办理集团日常法律事务(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审核、法律咨询等),法律顾问应在收悉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完成书面材料的反馈工作;对于特殊复杂的法律事务,经审计法务处同意,外聘律师可在收悉后十个工作日完成书面材料的反馈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办理集团诉讼、仲裁法律代理类事务及其他专项法律事务,应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与常年法律顾问商定具体委托代理事宜后,方可交办委托代理事项,并于委托事项承办前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对于该类型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团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法律应在接受咨询后及时与审计法务处、具体事务经办人员进行交流沟通,落实案件的起因及经过,完成案件的证据整理汇总分析并向审计法务处提出书面的诉讼、仲裁方案书。在集团审批同意且签订协议后的四十五日内(青岛以外地区60-90日内),完成案件的立案、诉前保全、缴费等法律事务工作;

(二)集团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外聘律师应在审计法务处确定委托的七日内,完成案件分析、与具体经办部门沟通并收集证据的工作,形成书面案件分析情况报告。案件答辩状在开庭前三日向审计法务处备案;

(三)法律顾问应在每次庭审结束后五日内,向审计法务处递交该次庭审中涉及的焦点问题、需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中要求核实的问题等书面材料;

(四)法律顾问收到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结果等结案法律文书三日内,应将上述文书原件向审计法务处门递交。

法律顾问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应向审计法务处递交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传票、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第十五条  在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如发现律师或律师团队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审计法务处应及时要求法律顾问更换服务律师或团队。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集团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考评

第十七条  审计法务处建立常年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律顾问的答复建议;审计法务处的回复意见;法律顾问参与的风险评审、前置法律服务、协助合同审查、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协助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等信息要记录在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考核依据。

应建立专项法律服务考核制度,法律顾问承办的集团诉讼、仲裁法律代理类事务及其他专项法律事务,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的工作档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考核实行评分制,重点考核选聘律师的执业能力、执业水平、执业操守和完成交办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法律顾问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次年选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以受聘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采取基础分与加减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总分值100分,每个受聘律师事务所基础分为80分,设置履行服务职责情况、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情况两项考核指标,加分项目20分。每单项扣分或者加分分数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行服务职责情况(60分)

1.不接受工作委托或者未按时完成受委托事务的,一次扣20分;

2.因自身原因提供的法律服务未达到集团要求或怠于履行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职责的,一次扣15分;

3.提供法律服务,所涉材料毁损灭失或擅自以委托人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文件的,一次扣20分;

4.未及时报告受委托事务进展情况的,一次扣15分;

5.其他未履行服务职责情况的,一次扣5分。

(二)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情况(20分)

1.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对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一次扣20分;

2.在制度审议、座谈咨询等活动中,损害集团利益的,一次扣15分;

3.在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中,担任其他当事人的代理人与集团委托事务存在利害冲突的,一次扣20分;

4.不按时参加或未经批准找他人代替参加、无故缺席集团求应到有关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5分;

5.其他未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情况的,一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20分)

1.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集团董事会认可采纳的,一次加1分,5分为限;

2.积极主动履行聘任工作职责的,一次加1分,5分为限;

3.积极参与集团关于法治企业建设、企业合规建设相关工作的,一次加1分,5分为限;

4.其他对集团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加1分,5分为限。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应于年度服务周期结束前一个月,按照考核项目和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向审计法务处提交承担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应当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务处在收到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后,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不满90分),合格(70分以上不满80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务处结合考核评分结果,向集团董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作为次年法律顾问工作和日常交办代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续聘与解聘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评结果决定延续上一年度法律顾问的,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审计法务处组织法律顾问的续签工作。

对于上一年度法律顾问不予续聘或产生解聘法律顾问情形时,审计法务处在汇总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成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集团董事会提出新的法律顾问选聘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并不再选聘:

(一)履行服务职责情况、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情况两项,扣分合计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的;

(二)对负责办理的委托事务未进行法律风险告知或告知错误,或提供的法律意见不正确;

(三)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严重损害集团利益或形象的;

(五)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处罚的;

(六)律师受刑事处罚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其他重大事由应当终止委托关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